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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砝码计量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区别
时间:2019/8/21 11:12:11 点击次数:9835

有关砝码计量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区别

大家伙经常把“校准”和“鉴定”混淆,以前我已常如此,后来找了些资料,才算明白。现分享给大家,共同学习。 校准与检定的主要区别

  在认证审核过程中,*些审核员经常向受审核方提出偏离标准的要求。其中*个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能将校准和检定的概念加以区分。例如,根据实际需要及我国法制计量管理的规定,组织的测量装置通过校准就可以满足要求,而审核员却开出了“没有检定”的不合格报告,强制要求组织按检定实施控制,并强制要求组织到*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,给组织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。

  ISO1OO12—1《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》标准将“校准”定义为:

  “在规定条件下,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*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*组操作。 注:

  1.砝码结果可用以评定计量仪器、测量系统或实物量具的示值误差,或给任何标尺上的标记赋 值; 2.校准也可用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;

  3.可将校准结果记录在有时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文件上;4 有时核准结果表示为修正值、校准因子或校准曲线。 ISO/IEC指南25—199O 《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》将“检定”定义为:

  “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(ISO 84O2/DADI—3.37,根据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)。 注:

  1.为了与计量仪器的管理相衔接,检定的目的是校验计量仪器的示值与相对应的已知量值之间的偏差,使其始终小于有关计量仪器管理的标准、规程或规范中*规定的大允许误差。

  2. 根据检定的结果对计量仪器作出继续使用、进行调查、修理、降级使用或声明报废的决定。任何惰况下,当检定完成时,应在计量仪器的*门记录上记载检定的情况。

  *计量组织对检定给出的定义是:

  “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,它包括检查、加标记和(或)出具检定证书。”

  根据以上定义,可以看出校准和检定有本质区别。两者不能混淆,更不能等同。现就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做如下讨论。

  *、目的不同

  砝码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,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,确保量值*,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*组操作。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,按校准周期进行,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。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,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,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。例如,某机械加工组织使用的卡尺,通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O.2mm,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,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巳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的O.2mm的数值。在使用这*计量器具(卡尺)进行实物测量过程中,减去大出O.2mm的修正值,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。只要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,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,即达到了校准的目的。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。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*的范畴,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。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。通过检定,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。

  二、对象不同

  砝码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。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,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,包括进货检验、过程检验和终产品检验*使用的计量器具等。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“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,部门和企业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,以及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,实行强制检定。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”因此,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。

  这就是:

  1.计量基准(包括*[计量]基准和*[计量]基准 ISO 1OO12—1<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》作出的定义是: *[计量]基准:“经*协议承认,在*上作为对有关量的*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。” *[计量]基准:“经*决定承认,在*作为对有关量的*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

  2.[计量]标准 ISO 1OO12—1标准将「计量]标准定义为;?用以定义、实现、保持或复现单位或*个或多个已知量值,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、计量仪器、标准物质或系统(例:a.1kg质量标准中;b.标准量块;c.1O0ω标准电阻;d.韦斯顿标准电池)。”

  3.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规定,“凡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的,均实行强制检定。”在这个明细目录中,已明确规定59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。 值得注意的是,这个《明细目录》*款明确强调,“本目录内项目,凡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的,均实行强制检定。”

  这就是要求列人59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,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,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。对于虽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,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医 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,可不属于强医 制检定的范围。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,即为校准的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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