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砝码的计量检定法规介绍:
1、《计量法》第十三条: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,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。
2、《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第十八条: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,必须经过定型鉴定。定型鉴定合格后,应当履行型式批准,颁发证书。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,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,应当进行样机试验,样机试验合格后,发给合格证书。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,不准生产。
3、*质量*检验检疫总*《计量器具新产品*管理办法》第四条: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,必须申请型式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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